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292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月,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区盛泽镇吴江联华超市红洲加盟店,经营场所江苏省苏州市盛泽镇二环路。
经营者:潘防震。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区盛泽镇吴江联华超市红洲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9年9月10日,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