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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潘秋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04民初8486号之一
案件名称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潘秋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潘秋香;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8486号之一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陈洪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渊,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秋香,女,1991年11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潘秋香、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件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钱建亮人民陪审员  潘立红人民陪审员  戴玉琴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冯佳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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