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10民初113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彭海棠,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州市临川区久宏建材店,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凤凰城建材街94-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03,经营者:罗宝顺。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抚州市临川区久宏建材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