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511民初1825号原告:珠海新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香工路220号7栋2单元第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7H。
法定代表人:许龙川。
委托代理人:丁文波、郑亚娜,均系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金平区东龙惠美平正食杂店,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东龙路61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B89。
经营者:吴国强,男,汉族,1980年11月23日出生,住所地饶平县,本院受理原告珠海新苗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金平区东龙惠美平正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新苗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珠海新苗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