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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阵江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381刑初1547号
案件名称程阵江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程阵江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381刑初1547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阵江,男,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现住浙江省苍南县。

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8日经苍南县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吕明礼,浙江瓯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9]1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阵江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当日以简易程序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阵江及其辩护人吕明礼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9年4月初,被告人程阵江在苍南县其经营的胜艺纸质品厂,明知何某(另案处理)等人委托其加工的“中国贵州赖某”酒瓶盒子、“中国贵州赖某”酒标、“飞天接待酒”酒瓶盒子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情况下,擅自烫金加工“贵州赖某”酒瓶盒子13000张(每张2只盒子)、“中国贵州赖某”酒标10000张(每张4个标识),压痕、糊盒“飞天接待酒”酒瓶盒子2500张(每张2只盒子),以上共计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71000个。

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程阵江在苍南县胜艺纸质品厂被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现场查获涉案的“中国贵州赖某”、“飞天接待酒”酒瓶盒子。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阵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表、归案经过、扣押清单、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体户登记基本情况、照片、情况说明、证人周某、程某的证言、被告人程阵江的供述和辩解、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赖某”、“飞天(图)”注册商标依法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且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

被告人程阵江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非法制造并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程阵江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程阵江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提出的“判处被告人程阵江有期徒刑3年,缓刑3-5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阵江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 二、扣押于苍南县公安局的假冒“赖茅”酒瓶盒子13000张、酒标10000张、“飞天(图)”酒瓶盒子2500张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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