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东莞市钰兴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恒业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62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钰兴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恒业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钰兴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恒业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钰兴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蕉利工业区东区一路。

法定代表人:李守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朝阳,广东江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恒业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温塘温增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叶世杰,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东莞市钰兴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钰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恒业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业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钰兴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二项,改判钰兴公司不构成侵权。

后钰兴公司变更上诉请求为:撤销原审判决,裁定驳回恒业公司的起诉。

事实与理由:二审期间,涉案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

恒业公司未答辩。

恒业公司于2017年12月18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钰兴公司:1.停止制造、销售被诉产品,并没收或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2.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3.赔偿恒业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9月30日,恒业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驱动有梭绗缝机针杆机构完成特定动作的传动机构”的实用新型专利,2012年7月4日获得公告授权,专利号为ZL20112036××××.2。

该专利的第8年度专利年费已缴纳。

恒业公司本案要求专利权保护的范围为该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其包含的技术内容为:驱动有梭绗缝机针杆机构完成特定动作的传动机构,包括主轴以及驱动针杆机构运动的主动轴,其特征在于:主轴通过曲柄摇杆将动力传动一中间轴上,中间轴上设有第一摆臂的第二摆臂,第一摆臂外端活动铰接曲柄摇杆,第二摆臂的外端与一连杆的一端铰接,连杆的另一端则铰接主动轴上的驱动臂。

2013年5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其结论初步显示,涉案专利权的全部权利要求1-2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2018年9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出具第37132、3713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恒业公司在原审中向原审法院申请调取东莞市知识产权局东知法处字[2017]82号案中的证据材料。

原审法院向东莞市知识产权局发送了调查取证函,东莞市知识产权局应要求,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东莞市知识产权局勘验检查登记清单。

该清单记载内容为东莞市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15日在钰兴公司就其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登记了如下物品:品名分别为高速绗缝机(YXS-94)、高速绗缝机(YXS-64),库存分别为成品8台、成品8台/半成品5台,销售/出库均为10台。

上述清单并加盖钰兴公司公章。

2.东莞市知识产权局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勘验笔录的制作时间为2017年11月15日9时45分至11时30分,地点为东莞市中堂镇焦利工业区东区一路,调查人为东莞市知识产权局,被调查人为李海权(自称钰兴公司董事长),具体内容如下:李海权确认请求人(恒业公司)提供的展厅参展的图片产品为其公司所制造,上述产品系在2017年3月在广州参加展览。

上述大型机械的型号为高速衍缝机94和高速衍缝机64号,两款产品的区别是高速衍缝机94号比高速衍缝机64号长大概三分之一。

钰兴公司制造了高速衍缝机64号23台,销售了10台,库存8台,每台成本价格为8.5万元、销售价格为9.5万元、利润为1万元;

制造了高速衍缝机94号11台,销售了10台,库存1台,每台成本价格为10万元、销售价格为11万元、利润为1万元。

该笔录上有李海权的签名。

3.高速衍缝机94号与高速衍缝机64号产品图片。

上述整机产品分为长、短款两种,机械上均标有“钰兴科技”“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焦利工业区”等字样信息。

原审庭审中,恒业公司认为上述证据中涉及的高速衍缝机94和高速衍缝机64号产品所采用的组件即传动机构为本案的被诉产品,两款产品只是存在长度的差异,所采用的传动机构相同,并主张以上述两款被诉产品的图片进行技术比对。

经比对,恒业公司认为被诉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构成相同。

钰兴公司认为需要在现场进行技术比对。

钰兴公司确认上述证据中涉及的产品为其制造、销售,并确认两款产品所采用的传动机构相同,但认为上述证据材料不能证明所涉产品侵权。

钰兴公司为证明被诉产品系在其现有专利基础上开发、改进、完善,提交了五份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上述实用新型专利的发明人均为李海权、专利权人均为东莞市万江钰兴机械厂或钰兴公司,其中三个专利申请日均为2008年5月6日,授权公告日均为2009年3月11日,专利名称分别为“电脑无梭多针衍缝机的针排传动机构”“电脑无梭多针衍缝机的针排轴与压板轴的传动机构”“一种高速绗缝机传动机构与针排压板的连接装置”,专利号分别为ZL20082006××××.0、ZL20082006××××.5、ZL20112055××××.6;

另两个专利申请日均为2011年12月26日,专利名称分别为“一种高速绗缝机传动机构与针排压板的连接装置”“一种绣花机传动机构”,专利号分别为ZL20112055××××.6、ZL20112055××××.2。

钰兴公司明确不主张现有技术抗辩。

恒业公司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恒业公司主张本案适用法定赔偿,并提交了8张恒业公司的增值税发票,上述发票涉及的产品名称为电脑衍缝机,产品金额为6万至10万之间不等。

原审法院认为:恒业公司是名称为“驱动有梭绗缝机针杆机构完成特定动作的传动机构”、专利号为ZL20112036××××.2实用新型专利权人。

该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状态,应受法律保护。

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该专利。

关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问题。

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如果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如果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恒业公司确定以涉案专利权权利要求1为保护范围。

恒业公司虽未提交被诉产品实物,但依据东莞市知识产权局现场勘验的被诉产品照片足以反映其主要技术特征,可以完成比对。

经比对,被诉产品系一种驱动有梭绗缝机针杆机构完成特定动作的传动机构,包括主轴以及驱动针杆机构运动的主动轴,主轴通过曲柄摇杆将动力传动一中间轴上,中间轴上设有第一摆臂和第二摆臂,第一摆臂外端活动铰接曲柄摇杆,第二摆臂的外端与一连杆的一端铰接,连杆的另一端则铰接主动轴上的驱动臂。

因此,被诉产品包含与涉案专利权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原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钰兴公司认为被诉产品系在其自有专利基础上开发、改进、完善的,并提交了多份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为证。

由于钰兴公司明确不作现有技术抗辩,故上述证据不影响原审法院作出的侵权认定。

关于钰兴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问题。

本案中,东莞市知识产权局对钰兴公司进行了现场查处,钰兴公司确认实施了制造、销售被诉产品的行为,原审法院对此亦予以确认。

关于钰兴公司法律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

钰兴公司未经恒业公司许可,制造、销售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侵害了恒业公司涉案专利权,依法应承担停止相应侵权行为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恒业公司要求没收或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原审法院对其该诉请不予支持。

恒业公司还要求钰兴公司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基于东莞市知识产权局现场查处时,登记有库存侵权产品,且钰兴公司的股东李海权亦确认钰兴公司存在库存侵权产品,故对恒业公司的该诉请,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问题。

鉴于恒业公司因钰兴公司侵权导致的实际损失与钰兴公司的侵权获利均难以确定,亦无合理的专利许可费可供参照适用,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类型为实用新型专利、钰兴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钰兴公司的经营方式、经营规模、东莞市知识产权局现场查处的绗缝机数量、售价、利润以及被诉产品系零部件等因素,酌定钰兴公司赔偿恒业公司经济损失400000元。

综上,原审法院判决:一、钰兴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制造、销售侵害恒业公司专利号为ZL20112036××××.2、名称为“驱动有梭绗缝机针杆机构完成特定动作的传动机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钰兴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恒业公司经济损失400000元;

三、驳回恒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审理查明,2019年5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0085号决定,宣告恒业公司据以提起本案诉讼的专利号为ZL20112036××××.2、名称为“驱动有梭绗缝机针杆机构完成特定动作的传动机构”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本案中,恒业公司据以提起本案诉讼的涉案专利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宣告全部无效。

如果有证据证明宣告该专利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恒业公司可以另行提起侵权诉讼。

综上所述,钰兴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269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东莞市恒业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退还东莞市恒业机械有限公司;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退还东莞市钰兴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 霞 审判员 徐 飞 审判员 童海超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刘炜 书记员孙航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终62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罗霞 审判员:童海超、徐飞 法官助理:刘炜 书记员:孙航 裁判日期 2019年9月27日 涉案专利 驱动有梭绗缝机针杆机构完成特定动作的传动机构(ZL201120369328.2) 关 键 词 实用新型;

专利权无效;

驳回起诉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钰兴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恒业机械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269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东莞市恒业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判主文:一、被告东莞市钰兴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制造、销售侵害原告东莞市恒业机械有限公司专利号为ZL201120369328.2、名称为“驱动有梭绗缝机针杆机构完成特定动作的传动机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被告东莞市钰兴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东莞市恒业机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00元;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恒业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 法律问题 被认定侵犯专利权的侵权纠纷案件,二审中涉案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处理。

裁判观点 被认定侵犯专利权的侵权纠纷案件,如果二审中涉案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可裁定驳回权利人的起诉。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