灯塔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辽1081刑初198号公诉机关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正嘏,男,195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辽宁省灯塔市,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3月2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3月13日经灯塔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灯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9年10月31日被灯塔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灯塔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灯塔市看守所。
灯塔市人民检察院以灯检刑诉(2019)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正嘏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灯塔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险峰、李金格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陈正嘏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灯塔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被告人陈正嘏从他人手中购进假冒的牛栏山白酒,其在明知是假冒的牛栏山白酒的情况下,先后三次销售给灯塔市佟二堡龚家百货商店共计780箱。
该批牛栏山白酒经北京市顺鑫农业股份公司牛栏山白酒厂产品鉴定证明:牛栏山白酒属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经大连市产品质量检测研究院鉴定为不合格产品;
经灯塔市物价局估价每瓶牛栏山白酒的价值为11元人民币。
涉案760箱牛栏山白酒,每箱12瓶,价值人民币10032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正嘏向公安机关投案。
灯塔市人民法院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书证:案件来源、归案证明、户籍信息、情况说明、价格鉴定报告、产品鉴定证明、检验报告、移送清单、营业执照等;
2.证人宿某、白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正嘏的供述与辩解;
4.勘察、辨认笔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正嘏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可认定为自首,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左右适当量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正嘏辩称,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
认罪服法,请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被告人陈正嘏从他人手中购进假冒的牛栏山白酒,其在明知是假冒的牛栏山白酒的情况下,先后三次销售给灯塔市佟二堡龚家百货商店共计780箱。
该批牛栏山白酒经北京市顺鑫农业股份公司牛栏山白酒厂产品鉴定证明:牛栏山白酒属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经大连市产品质量检测研究院鉴定为不合格产品;
经灯塔市物价局估价每瓶牛栏山白酒的价值为11元人民币。
涉案760箱牛栏山白酒,每箱12瓶,价值人民币10032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正嘏向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正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提出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证明2016年8月11日灯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位于灯塔市货商店内有人销售假冒伪劣牛栏山牌白酒,灯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线索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在该商店的库房内发现有大量的牛栏山白酒,灯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于2016年11月22日移送至灯塔市公安局,灯塔市公安局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侦查。
2、归案证明,证明2019年3月2日被告人陈正嘏向灯塔市公安局五星公安派出所投案自首,灯塔市公安局五星公安派出所民警将陈正嘏于2019年3月3日从云南省丽江市押解返回。
3、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陈正嘏身份信息,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4、灯塔市公安局食药侦大队情况说明,证明灯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灯塔市公安局食药侦大队牛栏山白酒4644瓶,其中有3瓶送检。
犯罪嫌疑人陈正嘏供述2016年坐火车的时候认识一名自称是北京销售牛栏山白酒的男子,我大队正在对此人进行侦查,查清后,依法处理。
5、灯塔市价格认证中心灯市价认字[2016]第161215号《关于宿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有关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灯塔市佟二堡龚家百货商店销售的牛栏山白酒,每瓶牛栏山白酒的价值为11元人民币,共计4644瓶,鉴定金额为51084元。
6、大连市产品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报告》,证明被告人陈正嘏销售的牛栏山白酒酒精度(标准要求42±1.检验结果35.8)不合格;
总酸、总酯、甲醇、铅等合格。
7、北京市顺鑫农业股份公司牛栏山白酒厂产品鉴定证明,证明灯塔市公安局送检的牛栏山白酒属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8、移送清单,证明灯塔市公安局向灯塔市人民检察院移送扣押的牛栏山白酒4641瓶,现暂存在公安机关。
9、营业执照,证明灯塔市佟二堡龚家百货商店工商登记情况。
10、证人宿某证言,证明2010年接手经营灯塔市佟二堡龚家百货商店。
2016年因卖牛栏山陈酿白酒被灯塔市市场监督局扣押了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生产的牛栏山二锅头共计387箱,这些酒是从陈正嘏处购买,2015年2月份购进10箱,每箱110元;
2015年6月份购进50箱,每箱110元;
2015年9月份购进700箱,每箱80元。
我以每箱132元价格卖出360箱,卖了47520元。
陈正嘏说是从北京拉来的,是有人给他顶账过来的,所以价格便宜,我向陈正嘏要过相关证明,第二次购买时给过我证明,第三次,我多次索要,陈正嘏没给我,白酒是白某送到我商店的。
11、证人白某证言,证明陈正嘏在灯塔市外经营养殖厂,我给陈正嘏打工,2016年7月份左右,陈正嘏让我给灯塔市佟二堡龚家百货商店送的白酒,一共送去三次。
第一次送100箱左右的牛栏山白酒,第二次送100箱左右的牛栏山白酒,第三次送400箱牛栏山白酒送到龚家百货商店的库房内。
不知道给陈正嘏送的白酒是哪来,不知道牛栏山白酒的质量。
12、被告人陈正嘏的供述与辩解:我经营东泽水貂养殖有限公司,白某是我公司工人。
2016年我坐火车时,认识自称是北京的男子说他经营牛栏山白酒,是自己小作坊勾兑的,比正规厂家的出厂的白酒便宜。
我共分三次购进的白酒,第一次和第二次大约能有70箱左右,第三次能有700箱左右。
头两次购进牛栏山白酒是以70元人民币每箱的价格购进的,最后一次是以60元人民币每箱的价格购进的。
购进的牛栏山白酒外包装纸盒箱写有牛栏山陈酿白酒字样,外包装印有北京顺鑫农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每箱12瓶,每瓶500ml,酒精度42度。
头两次是以110元人民币每箱的价格销售给灯塔市佟二堡龚家百货商店,一共销售70箱左右,最后一次是以80元人民币每箱的价格销售的,能有700箱左右,是我告诉白某把酒送到佟二堡龚家百货商店。
获利17000元人民币左右。
13、勘察、辨认笔录,证明灯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勘察灯塔市佟二堡龚家百货商店销售牛栏山白酒情况;
证人宿某、白某辨认出陈正嘏是销售牛栏山白酒的人。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明体系,足以认定本案被告人陈正嘏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正嘏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
被告人陈正嘏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本院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正嘏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刑期从2019年10月31日起至2020年10月17日止。
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二、收缴被告人陈正嘏违法所得人民币17000元。
三、灯塔市公安局向灯塔市人民检察院随案移送4641瓶涉案牛栏山白酒,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黄跃发审 判 员 赵 贺人民陪审员 田 甜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明鑫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效力等级司法解释公布日期2004.12.08时效性现行有效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信超链:案例16篇裁判4篇期刊6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