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28民初5669号 原告:福建淳百味餐饮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潭城镇部队陆军医院东侧东方大名城****G02。
法定代表人:张万和。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俐,福建国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佳佳,福建国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商机汇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汉丹路**。
法定代表人:张天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展礼,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福建淳百味餐饮发展有限公司以与湖北商机汇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淳百味餐饮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40元,减半收取计1870元,由福建淳百味餐饮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