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188号 原告: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龙山镇东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960466526。
法定代表人:黄春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广兴,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晓,慈溪方升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刘菊红,女,198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珮珊,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菊红、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人民币(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9年10月24日,原告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