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1民初29597号原告:徐辉,男,197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花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航,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明语,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何志钧,男,1997年8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被告:广州市炫力舞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7。
法定代表人:邓志垣。
本院受理原告徐辉诉被告何志钧、广州市炫力舞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徐辉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辉撤回对被告何志钧、广州市炫力舞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徐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