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1280号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即墨市晓波商店,住所地即墨市人民法院鳌山人民法庭旁“华联万家购物中心”。
经营者:李俊委。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即墨市晓波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8)鲁02民初3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
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为4444元。
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主动缴纳了案款4444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8)鲁02民初3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