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8知民初39号申请人:陕西鸿邦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美国科技产业园A7区703号楼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2Q。
法定代表人:王泳,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强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恩江镇恩江北路丰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Y。
法定代表人:张冬英,总经理。
被申请人:永丰县润源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工业园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5。
法定代表人:张冬英,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鸿邦制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强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永丰县润源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鸿邦制药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强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永丰县润源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30万元财产。
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鸿邦制药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强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永丰县润源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价值30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陕西鸿邦制药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