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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涂向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04民初18927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涂向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涂向东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沪0104民初18927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源仁,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哲,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涂向东,男,197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公司)与被告涂向东、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小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哲到庭参加诉讼,并当庭撤回对被告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被告涂向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小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涂向东:1.立即停止侵害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赔偿小米公司30,000元。

庭审中,小米公司确认涉案侵权行为已停止,故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同时,小米公司明确其第二项诉讼请求中包含律师费2,500元、公证费900元,其余均为经济赔偿。

事实和理由:小米公司正式成立于2010年4月,专注于高端智能手机、互联网电视以及智能家居生态链建设。

近期,小米公司在拼多多网络购物平台发现一家由涂向东入驻经营、名为“XXXXXX”的店铺内(以下简称涉案店铺)有关于小米公司品牌产品的销售,产品关键词和介绍中均显示小米公司品牌。

小米公司公证购买并鉴定,确认涉案店铺销售的商品为假货。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小米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涂向东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小米公司提交的(2018)京国信内经证字第XXXX4、XXXX5号公证书、(2018)沪卢证经字第XXXX号公证书及所附公证实物、律师费及公证费发票,本院调取的涉案店铺基本信息、销售数据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涉案商标基本信息2014年5月21日,小米公司(曾用名北京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XXXXXXXX号“XIAOmI”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池充电器”等,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5月20日。

二、涉案侵权行为2018年5月31日,小米公司委托代理人向上海市卢湾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在该公证处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申请人的代理人使用公证处网络及手机,登录拼多多App并在涉案店铺购买“小米4红米Note3手机数据线红米note2Note4快充原配充电器充电头”“小米4原装4C4S智能充电器MDY-03-EB小米note数据线正品QC2.0”(订单号为:180531-XXXXXXXXXXXXXXX、180531-XXXXXXXXXXXXXXX,以下简称被控侵权商品1、2),分别支付价款24元、28元。

2018年6月7日,再次登录拼多多App,查看上述订单的商品物流信息,该页面显示的快递单号与送至公证处的邮包单号一致。

公证员将上述公证购买物品封存后交申请人保管,并就上述过程出具了(2018)沪卢证经字第XXXX号公证书。

公证书所附截屏显示,被控侵权商品的销售页面有“小米原装充电器”“原装正品智能快充”等字样。

庭审中,经查验封存完好后,本院当庭拆封了公证购买实物,内有黑色充电头及数据线各两个。

两个充电头外附透明塑料膜,插头基座处分别标注“XIAOmI快速充电器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监制东莞市奥海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制造”“XIAOmI智能充电器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监制东莞市奥海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制造”等信息。

其中被控侵权商品2的USB插口处覆盖白色印制二维码的贴纸,扫描该二维码未显示产品信息。

小米公司表示其在市场上单独销售的均为白色充电器,黑色充电器系搭配手机销售。

小米公司当庭出示的白色充电器为塑料盒包装,包装盒上有条形码及产品信息,盒内有使用说明书,因被控侵权商品与正品存在上述区别,故小米公司主张其并非正品。

同时,小米公司主张被控侵权商品1、2在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电池充电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了与涉案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侵权。

另查明,寻梦公司提供的店铺基本信息显示,涂向东入驻寻梦公司经营的“拼多多”平台经营涉案店铺。

两件被控侵权商品均于2019年2月3日被禁售,截至被禁售,被控侵权商品1的销量为234件(含退款8件)、销售金额3,306元(含退款66元),被控侵权商品2的销量为418件(含退款6件)、销售金额6,067.50元(含退款107.50元)。

小米公司为本案支出公证费900元,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就本案在内的43起案件开具律师费发票两张,金额共计107,500元,小米公司表示43案均摊,故本案主张2,500元。

本院认为,小米公司系涉案商标专用权人,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在本案纠纷发生时,涉案商标尚在有效期内,故小米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结合被控侵权商品的外观及与正品的区别,在涂向东未能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小米公司据此主张该商品并非正品,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亦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电池充电器”属相同商品,被控侵权商品上标注的“XIAOmI”标识,与涉案商标完全相同,故被控侵权商品1、2均属于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

涂向东作为涉案店铺经营者,其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本案中,小米公司确认涂向东已停止销售涉案侵权商品,仅主张经济赔偿。

鉴于小米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实际损失及涂向东因侵权所获利益、涉案商标的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本院综合涉案侵权商品销量、销售金额,涉案侵权行为对小米公司商誉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因素酌情判赔。

小米公司为本案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属于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且金额合理,故依法应由涂向东承担。

涂向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因此产生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涂向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10,000元;

二、驳回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83元,被告涂向东负担3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王 贞人民陪审员 许 勇人民陪审员 王霞萍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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