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1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汤圆和它的小伙伴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童之磊,该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汤圆和它的小伙伴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汤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科技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8)京73民初16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北京汤圆公司上诉称:本案属于在互联网产品(汤圆创作的客户端)上使用被上诉人诉称的专利导致的纠纷,涉案产品为互联网产品,发生在互联网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七项的规定,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由北京互联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北京互联网法院管辖。
由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本案,可实现网上审理,当事人无需到法院,显著降低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减少双方诉累。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第一审案件。
本案为专利侵权纠纷,且北京汤圆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于本案具有管辖权。
在专利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及特定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前提下,专利侵权纠纷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七项规定的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互联网法院对于专利纠纷案件不具有管辖权。
北京汤圆公司关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的主张以及将案件移送至北京互联网法院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理 审判员 傅 蕾 审判员 张晓阳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廖继博 法官助理刘清启 书记员谢思琳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183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 合 议 庭 审判长:朱理 审判员:傅蕾、张晓阳 法官助理:廖继博 刘清启 书记员:谢思琳 裁判日期 2019年10月12日 涉案专利 “用于信息交互的系统及方法”发明专利 (ZL20151016××××.7) 关 键 词 管辖权异议;
专利侵权;
互联网法院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汤圆和它的小伙伴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被告北京汤圆和它的小伙伴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法律问题 互联网法院是否具有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 裁判观点 在专利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及特定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前提下,专利侵权纠纷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七项规定的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互联网法院对于专利纠纷案件不具有管辖权。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