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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与莆田市照夜汽车用品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1民初1884号
案件名称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与莆田市照夜汽车用品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莆田市照夜汽车用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1民初1884号 原告: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路**天安云谷******。

法定代表人:郑润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泉,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柱,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莆田市照夜汽车用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西田村> 法定代表人:曾妹兰,执行董事。

原告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事件公司)与被告莆田市照夜汽车用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照夜贸易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大事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照夜贸易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事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ZL20172171××××.0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侵权导致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合计100000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为涉案专利ZL20172171××××.0实用新型专利权利人,涉案专利名称为“一种手机号码安装台”,申请日为2017年12月1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6月15日。

2018年8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为:该专利权利要求1-9均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

被告在淘宝网开有“九护车品工作室”,店铺上有“临时停车牌”产品展示,向被告购买该产品后发现该产品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

被告未经许可,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与原告ZL20172171××××.0专利技术相同的产品,侵犯了原告专利权,并给原告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出如上诉讼请求,请依法判决支持。

照夜贸易公司未作答辩。

大事件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ZL20172171××××.0专利证书及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授权公告文本,证明原告为ZL20172171××××.0实用新型专利权人,专利申请日为2017年12月1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6月15日。

涉案专利要求申请号201720377412.6专利的优先权,优先权日为2017年4月12日。

证据二、ZL20172171××××.0专利权评价报告,证明2018年8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评价报告,结论为:全部权利要求1-9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证据三、ZL20172171××××.0专利缴纳年费票据,证明涉案专利已缴纳第2年年费,维持有效。

证据四、(2019)深福证字第19521号公证书,证明被告在淘宝网开有“九护车品工作室”,店铺内有“临时停车牌”展示,2019年5月10日原告代理人向被告下单购买“临时停车牌”产品一个,实际价格18元,中通快递单号×××82;

被告店铺显示该产品“累计评论14032、交易成功4112”,还显示该产品“已售5901件、评论13786”。

证据五、(2019)深福证字第19522号公证书及实物,证明2019年5月13日原告代理人收取中通快递单号×××82的包裹并办理公证;

包裹内产品为“临时停车牌”,该产品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

证据六、公证费发票,证明原告为本案支出公证费1600元。

证据七、原告专利产品销售发票及成本表,证明原告专利产品市场销售单价39元、成本为14.1元,被告每销售一件侵权产品给原告造成利润损失约25元。

证据八、被告店铺“临时停车牌”产品展示页面,证明截止2019年9月26日被告店铺仍然有“临时停车牌”产品展示,继续许诺销售侵权产品;

被告店铺显示该产品“评论30048、累计评论30171”。

照夜贸易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

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所举证据七中的成本表为单方制作,销售发票无法体现载明的“*塑料制品*tita临时停车牌”即为本案被诉侵权产品,该证据无法证实原告拟主张的事实,本院不予采纳;

原告所举其他证据符合民事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且能证明本案事实,故本院均予以采纳。

根据审查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2月12日,大事件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一种手机号码牌安装台”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18年6月15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72171××××.0,优先权日为2017年4月12日。

该专利已缴纳最近一年的实用新型专利年费。

2018年8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确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9具备专利法第22条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根据权利要求书的记载,权利要求1的内容为:一种手机号码牌安装台,其特征在于,包括彼此活动连接的底座和翘板,底座上设置有凹槽,翘板部分地容纳于底座的凹槽中并可在凹槽中转动,翘板的一侧设置有号码板,号码板的外表面上设置有手机号码信息,驱动翘板相对于凹槽转动以将号码板隐藏在凹槽中或从凹槽中突出,从而显示或隐藏号码板上的手机号码信息。

2019年5月13日,大事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良晨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当日,大事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良晨同公证处公证员饶某工作人员欧某一同来到深圳市福田区××路××大厦××座××楼,在上述二人的监督下,潘良晨从快递员处取得一个单号为×××82的中通快递,对包裹外观进行拍照后,潘良晨打开包裹,对其中的物品进行拍照。

随后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对包裹内的相关物品进行了封存,封存后的物品交给潘良晨保存。

同年5月22日,公证处出具(2019)深福证字第19522号公证书,对上述收货、拍照过程予以证实,拍照取得14张照片作为公证书附件。

次日,大事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良晨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登入固证平台,以“宝儿147××××9850”账户登入淘宝网后,浏览相关网页并进行了截图。

网页截图显示,原告代理人在卖家店铺名称为“九护车品工作室”的淘宝网店内购买了一个“卡通汽车用夜光临时停车电话号码牌挪车移车卡个性创意车内用品女”,订单总额18元,物流公司为中通快递,运单号码×××82,收货地址:潘良晨,86-147××××9850,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13号江苏大厦A座速递易,状态为已确认收货;

宝贝页面显示累计评论为14302,交易成功4112;

产品的宝贝详情页面展示了与被诉侵权产品相同的图片信息;

网店经营者营业执照公示信息显示,该店铺的经营者为本案被告。

同年5月16日,公证处出具(2019)深福证字第19521号公证书,对上述操作过程予以证实,取得网页截图26页及光盘一张作为公证书附件。

为此,大事件公司合计支出公证费1600元。

庭审过程,在确认封存完好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提交的公证封存后的实物进行了拆封,内有一个临时停车号码牌、两张贴纸。

实物内容与(2019)深福证字第19522号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的内容一致。

原告发表比对意见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覆盖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还查明,照夜贸易公司成立于2003年5月8日,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汽车零配件、汽车用品批发、零售;

汽车美容养护服务。

庭审中,当庭打开照夜贸易公司经营的淘宝网店“九护车品工作室”,店铺中仍然有被诉侵权产品链接。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本案中,专利号为ZL20172171××××.0的“一种手机号码牌安装台”实用新型专利尚在有效期限内,并已依法缴纳了专利年费,该专利为有效专利,依法应予保护。

大事件公司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该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专利侵权诉讼的专利权具体保护范围,由权利人自愿选择。

大事件公司自愿选择权利要求1作为其在本案诉讼中的专利保护范围,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进行比对,二者均为手机号码牌安装台,包括活动连接在一起的底座和翘板,底座设有凹槽,翘板安装在底座上,并可以在凹槽中来回转动,翘板一侧有号码板,可以显示手机号码,驱动翘板可以使号码板隐藏或显示在凹槽中。

被控侵权产品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照夜贸易公司以经营为目的,未经权利人许可,在淘宝网上开设的网店中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已构成侵权,大事件公司据此要求其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

大事件公司未举证证明照夜贸易公司生产了被诉侵权产品,故对其主张的生产情节,不予确认。

因大事件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具体损失数额或者照夜贸易公司由此所获得的利益,也未提交涉案专利许可使用费以供参考,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情节、性质、被诉侵权产品的价格、累计交易量及大事件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由照夜贸易公司向大事件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4万元。

照夜贸易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莆田市照夜汽车用品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名称为“一种手机号码牌安装台”、专利号为ZL20172171××××.0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二、莆田市照夜汽车用品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4万元;

三、驳回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80元,莆田市照夜汽车用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9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潘 筝 审 判 员  曾 凤 审 判 员  吴旭华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黄金凤 书 记 员  施国琴 附:本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五十九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四条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九条所称的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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