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证保15号 申请人:福建省华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黄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林天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元辉,福建知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省普罗米修斯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办下磨居委会筱唐北街******。
法定代表人:欧增华。
被申请人:泉州市宏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经济开发区(五里园)东山路**> 法定代表人:谯智。
福建省华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隆机械公司)与福建省普罗米修斯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罗米修斯公司)、泉州市宏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拓机械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华隆机械公司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对宏拓公司处被诉侵权产品桥切机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像等保全措施。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自愿为本次证据保全提供保险金额为100万元的担保。
经本院初步审查,申请人华隆机械公司提交了名称为“一种桥切机”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专利号:ZL20142058××××.X)、专利缴费信息,可以证明申请人华隆机械公司为该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
申请人华隆机械公司同时提交了宏拓公司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照片作为被申请人宏拓公司侵犯案涉专利权的初步证据。
本院认为,申请人华隆机械公司系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
申请人已提交被申请人涉嫌侵犯涉案专利权的初步证据,如不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可能导致相关证据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证据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拍照被申请人泉州市宏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制造的被诉侵权产品等证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