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1759号 原告: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正盛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丽莉,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茗菲,广东昀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安市洪濑镇淘帮电子商务经营部,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洪濑镇东大路坝田路口**。
经营者:王志毓。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顺萌,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雄池,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安市洪濑镇淘帮电子商务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南安市洪濑镇淘帮电子商务经营部的撤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