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1420号之一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安县崇武三龙移动通讯器材经营部,住所,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崇武西华街尾工贸大厦**者朱国龙。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安县崇武三龙移动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