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1民初142号 原告:高通股份有限公司(QualcommIncorporated),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地亚哥市摩尔豪斯大道**。
法定代表人:罗伯特·贾尔斯(RobertGiles)。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洪义,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苹果公司(APPLEINC.),住所,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库比蒂诺**div> 法定代表人:诺琳·克拉尔(NoreenKrall)。
被告: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福州泰禾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东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东二环路泰禾广场购物中心L105-1、L105-2、L106-1v> 负责人:陶德·赖瑞姆·麦基恩(ToddLarimeMckean)。
原告高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通公司”)与被告苹果公司、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福州泰禾分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高通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高通公司以与苹果公司就双方及各自的关联企业之间在全球范围内发生,并正在进行中的知识产权纠纷达成了一揽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高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丽娟 审 判 员 潘 筝 审 判 员 徐 方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 琦 书 记 员 刘 莉 附:本裁定书主要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