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6执1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广智,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杨海生,男,197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原海城市海州区多满超市经营者,住辽宁省海城市。
申请执行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环锁业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海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辽06民初313号民事判决,判令杨海生赔偿三环锁业公司30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杨海生承担。
判决生效后,三环锁业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杨海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杨海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亦无法联系到杨海生。
本院依法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杨海生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保险、支付宝、不动产、车辆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杨海生有网络资金71.26元,本院予以冻结并划拨,扣除本案执行费50元,剩余款项三环锁业公司表示暂不领取;
杨海生有坐落于海城市兴海管理区铁西街钢南委祥圣小区兴源街13栋13号的产籍号为C02-5-41-3042、房屋所有权证号为A119789、建筑面积为72.81平方米的房屋一处,该房屋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轮候查封并已向首封法院发函要求分配财产;
杨海生有机动车登记编号为辽C×××××的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现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查封车辆(2021年10月28日查封期限届满),三环锁业公司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本院还向杨海生住所地的村委会发出财产调查函,但未能得到反馈。
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未能查到杨海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杨海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限制其消费。
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三环锁业公司,三环锁业公司不能向本院提供杨海生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杨海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