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5执315号 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泸州国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环,湖北广众(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武汉金中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上海商城丽景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722744837R。
法定代表人:钟彩珍,该公司执行董事。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金中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民终13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武汉金中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19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财产状况;
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
二、2019年5月21日,7月3日、9月2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19年9月27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武汉金中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2019年11月19日,已向被执行人武汉金中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