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民初7189号之一 原告:上海迪睿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临虹路******。
法定代表人:周信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金龙,系原告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明群,系原告员工。
被告:义乌市锲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新屋村iv> 法定代表人:洪雷。
原告上海迪睿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锲诺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
原告上海迪睿服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迪睿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上海迪睿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