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冀01知民初495号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甲。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申鑫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北外环路**北方汽配城****/div>法定代表人:赵宏良。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申鑫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石家庄市申鑫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第170555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二、被告石家庄市申鑫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赔偿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500元,此费用由被告法定代表人一次性付清。
三、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纠纷就此了结,别无他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