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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晓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1刑初2173号
案件名称倪晓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倪晓敏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1刑初2173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倪晓敏,男,198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揭阳市,文化程度小学,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

因本案于2019年4月1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5月1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鸿业、彭友健,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实习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9〕19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晓敏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文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晓敏及辩护人刘鸿业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8年5月起,被告人倪晓敏租用本市白云区三元里某路某号某商务中心二楼A202档,销售假冒LV、Dior、Burberry、Prada等注册商标的服装。

2019年4月12日,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倪晓敏,并查获假冒注册商标服装共5773件。

经鉴定,其中460件假冒LV注册商标的衬衣共价值人民币1909000元。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赃物照片、商标注册证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搜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倪晓敏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认为,被告人倪晓敏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倪晓敏对起诉指控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⒈被告人倪晓敏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⒉被告人倪晓敏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⒊涉案460件假冒LV注册商标的衬衣型号为“1A31DT”在LV公司中国官网上查询不到在售信息,对被侵权公司出具的价格认定及以此为依据的价格认定结论的真实性存疑,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衬衣实际销售价格远低于估价;

⒋被告人倪晓敏从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服装的时间是从2018年9月开始的,犯罪时间较短,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

⒌被告人倪晓敏是家庭主要经济来源,需要照顾家庭和儿女。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倪晓敏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被告人倪晓敏租用本市白云区三元里某路某号某商务中心二楼A202档,并从2018年9月起销售假冒LV、Dior、Burberry、Prada等注册商标的服装。

2019年4月12日,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倪晓敏,并查获假冒注册商标衬衣共5773件。

经统计,上述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衬衣5773件按实际销售价格每件40元计算价值共人民币23092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到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赃物照片,涉案手机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电子数据光盘,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商标注册证明资料、授权委托书、鉴定报告、价格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证人钟某1、杨某1、林某1的证言及辨认材料,被告人倪晓敏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晓敏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倪晓敏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公诉机关起诉认定本案缴获460件假冒LV注册商标的衬衣货值为1909000元,针对辩护人提出的意见,经本院发函,被侵权单位未提交相应证据材料印证上述型号衬衣在售的信息及价格等情况,无法复核起诉认定的相关货值情况;

被告人倪晓敏稳定供述假冒注册商标衬衣实际销售价格为每件40元,并在庭审中予以确认,结合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衬衣的质量、数量、进货途径、销售方式等情况,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衬衣与正品差距较大,本院根据本案的证据以实际销售价格每件40元计算缴获的5773件假冒注册商标衬衣货值为230920元。

被告人倪晓敏具有以下量刑情节:⒈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⒉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综合考虑;

但关于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倪晓敏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倪晓敏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9年4月12日起至2020年4月11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赃物假冒注册商标的衬衣5773件(详见扣押清单)及作案工具无线移动电话机1台(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林丽虹人民陪审员  林碧玉人民陪审员  周树勤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曾佩雯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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