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4民初65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注册编号220-87-77410,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富栋,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华县尚林妆园化妆品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5U,经营地址广东省五华县水寨镇华兴北路154号。
经营者:廖志坤。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五华县尚林妆园化妆品店(经营者廖志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生产、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
3、被告赔偿调查取证服务费2000元、公证费900元、律师费3000元、差旅费1100元;
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19年10月3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已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为23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