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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云城一杯空气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1民初9992号
案件名称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云城一杯空气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云城一杯空气饮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1民初9992号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林合广,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拜成,广东颖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云城一杯空气饮品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经营者:王涛,男,汉族,1994年3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师傅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云城一杯空气饮品店(以下简称一杯空气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某19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广师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拜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一杯空气饮品店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师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一杯空气饮品店立即停止侵犯广师傅公司第7553509号“”、第7553510号“”、第159308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店招门头、店内装潢及饮品等处使用侵犯上述注册商标的标识;

2、一杯空气饮品店赔偿广师傅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万元;

3、一杯空气饮品店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广师傅公司是一家知名民营连锁商业企业。

自2009年成立以来,一直潜心致力于黑龙茶饮品的文化传播宣传,至今已将“黑龙茶”连锁店发展到遍布全国各地,成为极具投资价值的饮料品牌。

“广师傅黑龙茶”在2017年中国食品餐饮博览会中荣获“消费者最喜爱食品品牌”;

2017年连锁品牌网络评选中获“最具投资价值品牌”。

经过大量宣传推广,加上优质的商品质量和服务,已经成为最受消费者欢迎的商品之一。

林合广申请注册第7553509号商标,核定商品项目为第32类:啤酒、果汁等;

第7553510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项目为第30类:冰茶等;

第15930888号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43类:咖啡馆,餐厅,餐馆,茶馆等。

林合广与广师傅公司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广师傅公司获得上述三个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注册商标目前合法有效,并己形成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

经调查,一杯空气饮品店经营的店铺未经许可,擅自在店招门头、店内装潢、饮品包装等处使用与广师傅公司商标近似的标识,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误认为一杯空气饮品店提供的餐饮服务与广师傅公司具有特定的联系,误导消费者到其经营场所消费,获取不正当利益,构成对广师傅公司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给广师傅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及品牌价值、商誉损害。

广师傅公司诉至法院,恳请判如所请。

一杯空气饮品店未答辩,举证期限内亦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查明:第7553509号“”商标(茶及TEA放弃专用权)的注册人为林合广,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2类:啤酒、果汁、制饮料用糖浆,有效期限自2011年9月28日至2021年9月27日。

第7553510号“”商标(茶及TEA放弃专用权)的注册人为林合广,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0类:冰茶,有效期限自2011年12月14日至2021年12月13日。

第15930888号“”商标的注册人为林合广,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43类:咖啡馆、餐厅、餐馆、茶馆等,有效期限自2016年2月14日至2026年2月13日。

2015年1月1日,林合广(许可方)与广师傅公司(被许可方)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约定许可使用商标为许可方在中国境内核准注册的所有商标,包括但不限于第7553509号、第7553508号、第7553510号、第15930888号;

许可方式为独占许可;

许可方在此特别授权被许可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在许可区域内就许可使用商品或服务上发生的任何侵犯许可使用商标的行为进行维权等;

许可区域为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许可期限从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本合同由许可方、被许可方在中国深圳签署之日起即生效。

为证明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广师傅公司提交如下证据:1.广师傅黑龙茶在2017年中国食品餐饮博览会中荣获“消费者最喜爱食品品牌”;

2.“”2017年连锁品牌网络评选为“最具投资价值品牌”;

3.黑龙茶官网网页打印件;

4.广师傅黑龙茶商标授权合同书及招商加盟手册。

2018年6月4日,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出具(2018)粤广广州第057701号公证书,载明:公证人员于某18年4月22日随广师傅公司的代理人刘平到达广州市机场路萧岗联富文化商业广场内,见到一门面内容显示有“黑龍茶”字样的商店,刘平在该店购买了奶茶饮品两杯,共支付人民币26元,微信付款截图一张。

刘平取得上述物品后,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对上述物品进行了拍照,随即将物品交付给公证人员保管。

同日,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刘平在公证处办公室对上述物品的液体进行清理。

随后,公证人员将上述物品的两个奶茶杯贴上公证处封条,并将封好的物品交付给刘平自行保管。

公证人员在上述办证过程中进行了拍照。

公证书附有照片6张,照片显示被诉侵权店铺门面招牌上使用有“”标识,即“龍”字外围配以圆圈,与“黑龍茶”“OOLONGTEA”呈横向排列,其中“黑龍茶”位于“OOLONGTEA”标识上方,“龍”字与“黑龍茶”字体较大;

微信交易记录截图显示付款金额为26元,商户简称为“黑龍茶”,商户全称为“广州市白云区云城一杯空气饮品店”,支付时间为2018年4月22日。

经当庭查验并拆封公证封存物品,内有奶茶饮品塑料杯两个,两个杯子外观显示情况一致,即杯身一侧使用有“”图案,“黑龍茶”中文文字、“OOLONGTEA”“御烹堂”中文文字配以“”标识组成,“龍”字外围配以圆圈,与“黑龍茶”“OOLONGTEA”呈竖向排列,其中“龍”字及“黑龍茶”字体较大。

广师傅公司主张被诉侵权店铺门面照片及饮品塑料杯身使用的“黑龍茶”中文字样及与第7553509号、与第7553510号商标构成近似,被诉侵权店铺门面招牌使用了“黑龍茶”中文字样加“OOLONGTEA”英文标识相结合,与第15930888号“”商标构成近似。

广师傅公司另提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终2808号民事判决书。

另查明,一杯空气饮品店成立于某17年11月7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王涛,经营范围为餐饮业。

本案中,广师傅公司明确主张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5万元,其中合理开支包括公证费800元、律师费,仅提交公证费发票一张予以证实;

经济损失未提交证据证实,请求法院酌情确定。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公证书、公证封存实物、发票、商事主体信息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林合广是第7553509号、第7553510号、第15930888号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上述注册商标尚在有效期内,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广师傅公司经林合广授权享有上述三个注册商标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独占性许可使用权,且处于许可有效期内,广师傅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根据(2018)粤广广州第057701号公证书记载的内容,本院认定广师傅公司公证取证的店铺是一杯空气饮品店所经营的事实,确认被控侵权产品奶茶是一杯空气饮品店所生产和销售。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一杯空气饮品店在其店铺门面招牌上使用“”及在饮品杯身突出使用“”标识,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其次,一杯空气饮品店从事餐饮业,其销售的奶茶饮品与涉案第7553509号商标核定使用的果汁商品、第7553510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冰茶商品构成类似商品,其提供的饮品制售服务与广师傅公司上述两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具有特定的联系,构成服务与商品的类似;

且与第15930888号商标核定使用的茶馆服务构成类似服务。

再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本案中,被诉侵权标识“”“”由圆圈围绕的“龍”字、“黑龍茶”中文文字、“OOLONGTEA”“御烹堂”中文文字配以“”标识组成,涉案商标均由“黑龍茶”文字及“OOLONGTEA”组成,其中“黑龍”二字较大,“OOLONGTEA”及“茶”字较小,“OOLONGTEA”排列于“黑”字下方,“茶”字排列于“龍”字下方;

“黑”字为艺术设计,即其左边为带胡子的男性侧面头像图案。

该两商标构成要素“黑龍茶”具有固有的显著性,是商标的主要部分。

结合广师傅公司提交的加盟店店铺照片、饮料杯图片上均显示有涉案商标标识,能够证实涉案三个商标通过实际使用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

通过比对被诉侵权标识与广师傅公司涉案两商标,二者均含有文字部分“黑龍茶”,读音和含义完全相同,且“龍”字均采用了繁体字设计,对于构成要素众多的组合商标而言,其显著性部分更容易为相关公众所熟悉,因此商标主要部分相同或相似时,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和隔离比较的状态下,可能导致混淆。

因此,本院认定被控侵权标识与广师傅公司主张权利的第7553509号、第7553510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一杯空气饮品店侵害了广师傅公司第7553509号、第755351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权利的第15930888号商标,被控侵权标识“黑龍茶”加“OOLONGTEA”与第15930888号商标整体并不相同,其中“OOLONGTEA”与第15930888号商标在排列组合、字母构成、读音上也存在明显不同,不构成相同或近似,故对于广师傅公司关于该商标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鉴于广师傅公司因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和一杯空气饮品店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均无法确定,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侵权商品的类型以及经营期间、规模,且广师傅公司确已委托律师出庭且采取了公证保全措施并提交了公证费发票,酌情确定本案赔偿数额为20000元(包含合理开支),对于超出该数额部分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一杯空气饮品店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期满未到庭应诉,视为其对己方抗辩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云城一杯空气饮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第7553509号、第755351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云城一杯空气饮品店于本判决生效力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0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750元,由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云城一杯空气饮品店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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