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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天河区石牌亿号站电子经营部、邱伟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06民初21728号
案件名称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天河区石牌亿号站电子经营部、邱伟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石牌亿号站电子经营部;邱伟娜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6民初21728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裕武、乐园,均系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天河区石牌亿号站电子经营部,住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598号负三至六层(602房除外)广州百脑汇市场第2层GZA2A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MA5AAXCM6N。

经营者:邱伟娜。

被告:邱伟娜,女,198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天河区石牌亿号站电子经营部、邱伟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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