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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晓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1刑初3455号
案件名称郭晓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郭晓东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1刑初3455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晓东,男,199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河南省平顶山市。

因本案于2019年7月18日被羁押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9]3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晓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筱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晓东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9年5月起,被告人郭晓东在本市白云区均禾街石马马岗直街×号2楼仓库内,销售假冒“大众”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

同年7月18日,公安机关在上址当场抓获被告人郭晓东,并缴获假冒“大众”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共计2883件,根据鉴定及部分销售价格计算,共价值人民币907059.14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晓东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郭晓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郭晓东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对郭晓东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郭晓东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晓东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晓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

郭晓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郭晓东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郭晓东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晓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8日起至2020年7月17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一批(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销毁(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三、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一台(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何凤祥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钊琦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期,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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