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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04民初19534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刘冲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沪0104民初19534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时标,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冲,男,197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匹狼公司”)与被告刘冲、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七匹狼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时标到庭参加诉讼,并当庭撤回了对被告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被告刘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七匹狼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刘冲:1.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七匹狼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2.在拼多多购物平台首页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

3.赔偿七匹狼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80,000元。

庭审中,七匹狼公司明确其主张的注册商标为第933429号、第XXXXXXX号(以下简称“涉案两商标”),因确认刘冲已停止涉案侵权行为,七匹狼公司申请撤回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同时,七匹狼公司明确其第三项诉讼请求中的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500元、律师费3,000元、往返上海至杭州高铁费146元,共计3,646元。

事实和理由:七匹狼公司创立于1990年,2004年于深交所上市,依法享有涉案两商标专用权,其中第933429号注册商标于2002年3月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经七匹狼公司多年推广,七匹狼系列商标已在国内外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经七匹狼公司调查发现,刘冲未经其许可,在拼多多平台经营的店铺里大肆在线销售使用七匹狼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标识的服装产品,并在侵权产品链接中标注“七匹狼”字样,在宝贝详情、产品包装袋及产品上使用涉案两商标。

七匹狼公司认为,刘冲侵犯其商标专用权,造成其重大经济损失及商誉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刘冲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七匹狼公司提交的(2016)厦证内字第35684号公证书、(2015)厦证经字第5412号公证书、(2005)泉证民字第1625号公证书、(2018)冀石太证经字第1314号公证书及所附公证实物,本院调取的寻梦公司提供的涉案店铺及被控侵权商品信息、销售明细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涉案两商标基本信息1997年1月21日,福建省晋江金井侨乡服装工艺厂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933429号“七匹狼SEPTWOLVES”商标(商标图样见附页,下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领带”等。

2002年1月8日、2003年1月28日,福建七匹狼集团公司、七匹狼公司经核准先后受让该商标,并续展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1月20日。

2004年8月7日,七匹狼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XXXXXXX号“SEPTWOLVES”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

防水服”等,注册有效期经续展至2024年8月6日。

2002年3月22日,国家商标局作出商标监(2002)139号“关于‘七匹狼’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的通知”,认定福建七匹狼集团公司注册并使用在休闲服商品上的“七匹狼”商标为驰名商标。

该通知所附商标图样与第933429号商标一致。

二、涉案侵权行为2018年1月23日,七匹狼公司委托代理人向河北省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在该公证处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申请人的代理人使用公证处手机,打开“拼多多”手机应用程序,搜索并进入名称为“烨子服饰”(以下简称“涉案店铺”)等店铺浏览商品网页,购买了相应商品。

2018年1月29日,在前述公证处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代理人至快递站点签收相应快递包裹、拆封查验后再次封装。

公证处据此出具了(2018)冀石太证经字第1314号公证书,该公证书同时保全的店铺共3家。

上述公证书显示,涉案店铺内销售商品名称为“七匹狼毛衣【七匹狼男装】2017秋季新款中青年男士长袖T恤线衫打底衫百搭针织衫男装”的毛衣(以下简称“被控侵权商品”),单独购买价89元,拼单价79元,已拼830件。

被控侵权商品销售网页的商品详情中有多幅图片使用了狼图形加“SEPTWOLVES”文字的组合标识,并标注?。

该组合标识与涉案两商标相比,主体部分均相同,区别仅在于第933429号商标另有外边框及“七匹狼”文字,第XXXXXXX号商标下部另有七个黑色小方块。

庭审中,经查验封存完好后,本院当庭拆封了公证购买实物,内有袋装毛衣一件,包装袋上标注的公司名称为“七匹狼服饰公司”,吊牌上合格证的货号、规格、成分等信息均为空白,毛衣上没有水洗唛,其包装袋正面、吊牌和领口标签等处均使用了与商品详情页面相同的组合标识,毛衣的左胸口处使用了与涉案两商标主体部分相同的狼图形。

七匹狼公司表示,上述公证实物包装袋上标注的公司名称与其公司名称不符,吊牌信息不完整且缺少水洗唛,故并非正品,该公证实物上使用的标识与涉案两商标构成近似。

另查明,寻梦公司出具的涉案店铺及被控侵权商品信息显示,刘冲入驻寻梦公司经营的拼多多平台经营涉案店铺,被控侵权商品于2018年3月6日被禁售。

截至被禁售,被控侵权商品共销售1023件,销售金额80,947元。

本院认为,七匹狼公司为涉案两商标的所有人,在本案纠纷发生时,涉案两商标尚在有效期内,故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结合七匹狼公司公证购买的被控侵权商品的包装、吊牌等标注信息,在刘冲未能合理解释的情况下,七匹狼公司据此主张该商品并非其生产的正品,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亦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为毛衣,与涉案两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属于同类商品,被控侵权商品的包装袋、吊牌、领口标签、左胸口等多处使用与涉案两商标近似的标识,该些标识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且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故本院认定该商品属侵犯涉案两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涉案店铺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亦构成对涉案两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刘冲作为涉案店铺经营者,应就其侵犯涉案两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承担责任。

就七匹狼公司要求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鉴于七匹狼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实际损失及刘冲因侵权所获利益、涉案两商标的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本院综合涉案两商标知名度、侵权商品的销量及销售金额、侵权方式等因素酌情判赔。

七匹狼公司就其主张的公证费、律师费、交通费未能提供相应票据,然其确实委托律师到庭参加诉讼并提供相应公证书,且主张金额合理,故本院予以全额支持。

刘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因此产生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因七匹狼公司确认涉案侵权行为于2019年11月1日前已停止,故本案仍适用201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0,000元;

二、驳回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50元,被告刘冲负担1,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王 贞人民陪审员  葛桂琴人民陪审员  李绍鹤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余 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订)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2001年修订)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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