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6民初27451号原告:广州要玩娱乐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路89号A栋14层南18-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96944236J。
法定代表人:王衍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璟,该司职员。
原告:无锡要玩娱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无锡中关村软件园3号楼(A6)2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398204344D。
法定代表人:黄国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纯丽、章欢,该司职员。
被告:苏州仙峰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若水路388号B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313891705E。
法定代表人:易黎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嘉伟,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9号楼搜狐网络大厦9层02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83973318P。
法定代表人:周毅。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要玩娱乐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要玩娱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仙峰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两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要玩娱乐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要玩娱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要玩娱乐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要玩娱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