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06刑初1385号公诉机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女,1974年11月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绥滨县,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因本案于2019年4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辩护人邓威,广东千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某彬,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因本案于2019年4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敏,广东财富东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天检刑诉[2019]1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郑某彬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武辉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孙某、郑某彬及辩护人邓威、黄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30日,被告人郑某彬受同案“晓波二兄”(身份不清、在逃)委托代加工一批某品牌的防晒霜,由“晓波二兄”提供原材料,代加工费为每支2元。
随后,郑某彬将该笔业务介绍给被告人孙某,从中赚取每支0.4元的佣金。
2019年4月14日,“晓波二兄”将原材料运至孙某在广州市白云区夏茅向西工业大街四横路龙塘工业区某栋二楼的工厂,开始进行加工。
2019年4月17日17时30分许,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在上述工厂抓获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孙某、郑某彬,缴获假冒注册商标(ANESSA)的防晒霜成品7350瓶(规格60ML)、ANESSA空瓶4800个、ANESSA外包装商标薄膜10000个、ANESSA外包装商标塑料袋10000个、灌装机器1台、打码机器1台、原料1桶。
经资生堂(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属于假冒“ANESSA”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天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侵权产品ANESSA安热沙水能户外防晒乳60ML/支7350瓶,单位价格298元/支,总价格为2190300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郑某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郑某彬是从犯,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郑某彬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不持异议,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
被告人孙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认为被告人孙某系从犯,且有身患疾病,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孙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郑某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不持异议,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
被告人郑某彬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郑某彬系从犯,其量刑应低于被告人孙某;
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
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郑某彬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郑某彬均未取得“ANESSA”商标所有人某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授权。
2019年3月底,被告人郑某彬受同案“晓波二兄”(身份不清、在逃)委托代加工一批ANESSA品牌的防晒霜,由“晓波二兄”提供原材料,代加工费为每支2元。
随后,被告人郑某彬将该笔业务介绍给被告人孙某,从中赚取每支0.4元的佣金。
2019年4月14日,“晓波二兄”将原材料运至孙某在广州市白云区夏茅向西工业大街四横路龙塘工业区某栋二楼的工厂,被告人孙某开始进行加工。
2019年4月17日17时30分许,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在上述工厂抓获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被告人孙某、郑某彬,缴获假冒注册商标(ANESSA)的防晒霜成品7350瓶(规格60ML)、ANESSA空瓶4800个、ANESSA外包装商标薄膜10000个、ANESSA外包装商标塑料袋10000个、灌装机器1台、打码机器1台、原料1桶、手机3部。
经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属于假冒“ANESSA”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天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侵权产品ANESSA安热沙水能户外防晒乳60ML/支7350瓶,单位价格298元/支,总价格为219030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被害单位委托报案人谷某的陈述,同案人段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汪某、AYENYO、TEMINAVNG、NYINEEI、ZAWMINTHU、MINDANKRAW、THETHEMA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案发现场照片、手机照片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护手霜照片、包装膜照片、空白瓶照片、原料桶照片、灌装机照片、喷码机照片、化妆品照片,被害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情况说明,被告人孙某、郑某彬的户籍材料以及供述和辨认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郑某彬结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均应当对其在“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处罚。
被告人孙某、郑某彬均是受雇佣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均是从犯,均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孙某、郑某彬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邓威、黄敏提出被告人孙某、郑某彬是从犯,建议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考虑被告人孙某、郑某彬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二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二被告人均明确表示同意,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4月17日起至2020年1月16日止;
罚金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郑某彬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4月17日起至2020年1月16日止;
罚金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ANESSA的防晒霜成品7350瓶、ANESSA空瓶4800个、ANESSA外包装商标薄膜10000个、ANESSA外包装商标塑料袋10000个、灌装机器1台、打码机器1台、原料1桶,均予以没收(上述物品现均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