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102执492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成刚,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纯佚,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市玄武区喜临临饮食店,经营场所南京市玄武区。
经营者:夏克军,男,汉族,1977年4月18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南京市玄武区喜临临饮食店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按撤回执行申请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苏0102执4××9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