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8601民初2165号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志,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德市梅城镇斌哥副食品店,住所地建德市梅城镇锦锋路105-109号。
法定代表人:郑试。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德市梅城镇斌哥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义务,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