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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与许传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05民初15749号
案件名称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与许传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许传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5民初15749号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2429号五楼自编522-2号。

法定代表人:张丽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艳坚,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传兰,女,196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颖上县。

委托代理人:赵雪立,广东迪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许传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

原告诉称,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淘宝网店(掌柜ID:爱服饰50),未经原告授权许可即广泛宣传原告品牌的侵权产品,并大量销售该侵权产品,原告已申请公证处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保全证据。

现起诉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独占许可使用的第G794649B号“Misssixty”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销售并销毁标有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标识的侵权商品;

2、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0元,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6496.64元;

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被告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号第G794649B号“Misssixty”注册商标专用权及赔偿经济损失,故本案为商标权侵权纠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原、被告双方确认案涉货物发货地为杭州市江干区、收货地为广州市天河区、被告的住所地为安徽省颖上县十八里铺镇十八铺村王庄15号,因此无论是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范围内。

同时经询问原、被告双方均同意将本案移送至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即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杭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杭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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