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冯华明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1刑初3202号
案件名称冯华明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冯华明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1刑初3202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华明,男,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泌阳县,文化程度初中,住河南省泌阳县。

因本案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7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8月1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孔秋康,广东理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9〕30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华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芋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华明及其辩护人孔秋康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4月开始,被告人冯华明接受同案人(另案处理)的指使,在本市白云区某路36-2号3楼一仓库内,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结伙从事假冒“BIODERMA”、“AHC”、“BbLABORATORIES”、“LANCOME”等注册商标化妆品的生产加工活动。

同年7月4日11时许,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冯华明等人,并从上址缴获假冒“BIODERMA”注册商标的卸妆水1600瓶、假冒“AHC”注册商标的小神仙水水乳160瓶、小神仙水水乳套装610套、假冒“BbLABORATORIES”注册商标的面膜115盒及封口机1台、打码机1台、灌装机2台、空瓶若干等物,另从冯华明身上缴获作案用手机1台、单据4张。

经鉴定,上述假冒“BIODERMA”、“AHC”、“BbLABORATORIES”注册商标的化妆品按照市场价值计算,共计价值人民币583338.80元。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赃物照片、作案工具照片等物证、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商标注册证、身份材料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冯华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结伙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且认为,被告人冯华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判处被告人冯华明九个月以上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一万元。

被告人冯华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辩称负责采购机器配件、手套等,平时到工厂看看;

老板是陈某,他与房东关系密切,房东指认其是老板不可采信,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⒈被告人冯华明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

⒉被告人冯华明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⒊被告人冯华明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较小;

⒋被告人冯华明是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开始,被告人冯华明伙同同案人(另案处理),在本市白云区某路36-2号3楼一仓库内,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雇佣多名工人,从事假冒“BIODERMA”、“AHC”、“BbLABORATORIES”、“LANCOME”等注册商标化妆品的生产加工活动。

2019年7月4日11时许,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冯华明等人,并从上址缴获假冒“BIODERMA”注册商标的卸妆水1600瓶、假冒“AHC”注册商标的小神仙水水乳160瓶、小神仙水水乳套装610套、假冒“BbLABORATORIES”注册商标的面膜115盒及封口机1台、打码机1台、灌装机2台、空瓶若干等物,另从冯华明身上缴获作案用手机1台、购买设备、手套等物品的单据4张。

经鉴定,上述假冒“BIODERMA”、“AHC”、“BbLABORATORIES”注册商标的化妆品按照正品市场价值计算,共计价值人民币583338.8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赃物照片、作案工具照片,收据照片,手机照片,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电子数据固定清单,微信号截图,调取证据材料清单、通话记录清单,房屋租赁合同,商标注册材料、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鉴定证明、未授权证明、价格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证人谷某、王某、刘某、雷某、陈某、杜某、廉某、李某、王某某、闫某、杨某的证言,被告人冯华明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华明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华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关于被告人冯华明在本案中的犯罪地位及作用,经查,被告人冯华明供述不稳定,对老板指认亦不稳定、不清楚,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与同案人之间构成雇佣关系;

现有证据反映冯华明租赁厂房,购买机器设备等物品,多次到工厂巡查,且实际参与经营管理,其在本案中的作用、地位不足以认定为从犯,故公诉机关认定冯华明是从犯的意见及相应量刑建议,被告人冯华明、辩护人提出冯华明是从犯及量刑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均不予采纳。

量刑上,被告人冯华明归案后对本案主要犯罪事实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综合考虑。

本院综合本案的情节、性质、危害后果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犯罪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华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4日起至2022年10月3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化妆品1批,作案工具封口机1台、打码机1台、灌装机2台、空瓶及被告人冯华明的手机1台等物品1批(详见扣押清单),均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林丽虹人民陪审员  黄秀霞人民陪审员  卢文红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曾佩雯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