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562号原告:梁伟权,男,197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莉,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宏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益辉二路**。
法定代表人:黄连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贵,男,公司员工。
被告:沈阳市铁西区越涵灯饰经销处,个体经营者,张冰,男,197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2,经营地址位于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本院受理的原告梁伟权与被告中山市宏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沈阳市铁西区越涵灯饰经销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伟权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梁伟权负担。
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700元,本院予以退回其13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