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6民初375号原告: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椿路**。
法定代表人:张秋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强,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巨坤,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无棣县水湾镇好视力眼镜店,住所地:无棣县水湾镇蔡河路西侧。
经营者:宋学文,业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培,山东民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无棣县水湾镇好视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