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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取兵与刘继春、唐金艳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0103民初9223号
案件名称田取兵与刘继春、唐金艳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田取兵;刘继春;唐金艳;长沙泊全服装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浩辉服装厂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3民初9223号原告:田取兵,男,1968年4月2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红祝,长沙市雨花区鑫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继春,男,1986年7月11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告:唐金艳,女,汉族,1986年6月7日生,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告:长沙泊全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沙湾路239号紫台名苑第1、2、3、栋2601房。

法定代表人:刘继春。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政,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伯丽,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长沙市雨花区浩辉服装厂,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雨花亭街道雅塘村社区雅塘村电仪综合楼三楼。

经营者:张玲,女,1972年6月2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原告田取兵与被告刘继春、唐金艳、长沙泊全服装有限公司,第三人长沙市雨花区浩辉服装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田取兵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田取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取兵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田取兵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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