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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天津寿仁堂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寿仁堂医药销售有限公司杨村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津01民初1082号
案件名称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天津寿仁堂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寿仁堂医药销售有限公司杨村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寿仁堂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寿仁堂医药销售有限公司杨村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民初1082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廷婷,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寿仁堂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南蔡村镇京津公路西侧金汇商业楼12号。

法定代表人:侯汉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凯,北京庞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寿仁堂医药销售有限公司杨村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广厦道18号。

主要负责人:杨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凯,北京庞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寿仁堂医药销售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寿仁堂医药销售有限公司杨村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以与对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艳审 判 员  刘 洋人民陪审员  郑和平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法官助理王茜书记员刘勇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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