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211民初4522号 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
法定代表人:熊翔,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锟,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紫纹,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天元区康鑫商行,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经营者:何玲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元区康鑫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天元区康鑫商行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天元区康鑫商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