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朱豪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8民初534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朱豪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朱豪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8民初534号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萍,浙江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豪义,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朱豪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即87.50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