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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李浩漭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03执426号之十七
案件名称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李浩漭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李浩漭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3执426号之十七申请执行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龙湾141附7-5号。

法定代表人:胡之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浩漭,男,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浩漭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经查,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5日作出的(2018)鄂03民初2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浩漭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浩漭在交通银行62×××2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赵 枫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陈巧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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