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民初2367号原告:龚伍辉,女,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江,湖南星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伊,湖南星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江县雄究究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
法定代表人:余雄师,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雄伟,男,197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吉祥,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龚伍辉与被告平江县雄究究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龚伍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伍辉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龚伍辉负担。
审判长 杨文滔审判员 叶子龙审判员 谢 晋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峻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