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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美邦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无锡启思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2执728号
案件名称上海美邦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无锡启思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美邦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无锡启思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2执72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美邦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Y,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泉北路201号2502-2504室。

法定代表人:周汉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祥龙、张丽丽,上海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无锡启思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2G,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青石路518号金太湖国际城三层新爱婴早教中心。

法定代表人:谢广跃。

申请执行人上海美邦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启思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苏02民初6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无锡启思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第3526640号“新爱婴COMBABY”商标;

无锡启思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赔偿上海美邦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1、本院先后两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先后两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总对总查询了被执行人在国家自然资源部、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3、本院依职权至无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无锡启思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进行查询,未查到不动产信息。

4、2019年10月16日,本院到无锡启思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责令其现场拆除了“新爱婴COMBABY”商标。

无锡启思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已停止营业。

5、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6、2019年12月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陈祥龙,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0万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到位0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现场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苏02民初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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