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91民初5444号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创业路49号。
法定代表人:李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薇,四川泽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燕飞,四川泽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黄蚂蚁搬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梅,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黄蚂蚁搬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3元,减半收取1756.5元,由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