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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学辉与东莞市思唛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91民初5229号
案件名称刘学辉与东莞市思唛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学辉;东莞市思唛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91民初5229号原告:刘学辉,男,汉族,1984年7月6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新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祥优,湖南扬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思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罗积欢。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柳如,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飞,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刘学辉与被告东莞市思唛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刘学辉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刘学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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