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91民初5229号原告:刘学辉,男,汉族,1984年7月6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新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祥优,湖南扬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思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罗积欢。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柳如,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飞,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刘学辉与被告东莞市思唛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刘学辉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刘学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