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7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1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学渊,甘肃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胜,男,198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
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德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焦胜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1日作出的(2019)甘01知民初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源德盛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源德盛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岑宏宇 审判员 周 平 审判员 张宏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刘白宇 书记员兴源 书记员沈靖博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终757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岑宏宇 审判员:张宏伟、周平 法官助理:刘白宇 书记员:兴源、沈靖博 裁判日期 2019年12月26日 涉案专利 “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实用新型专利(ZL201420522729.0) 关 键 词 实用新型专利;
撤回上诉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胜。
裁判结果 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原判主文:一、焦胜立即停止销售侵害专利号为ZL201420522729.0“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
二、焦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7000元。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法律问题 是否准许撤回上诉 裁判观点 案件审理期间,上诉人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准许其撤回上诉。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