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6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1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妮,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安市武安镇唯沃通讯器材门市。
经营场所: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武安镇西关街富强路幸福区。
经营者:张国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安市武安镇通讯器材门市国讯通讯器材门市。
经营场所:河北省武安市新华大街与体育路交叉口。
经营者:赵永强。
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安市武安镇唯沃通讯器材门市、武安市武安镇通讯器材门市国讯通讯器材门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9日作出的(2019)冀01民初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武安市武安镇唯沃通讯器材门市、武安市武安镇通讯器材门市国讯通讯器材门市同意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民初50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 霞 审判员 潘才敏 审判员 童海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王慧若 书记员胡子璇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终668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罗霞 审判员:潘才敏、童海超 法官助理:王慧若 书记员:胡子璇 裁判日期 2019年12月12日 涉案专利 ZL20142052xxxx.0“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实用新型专利 关键词 撤回起诉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安市武安镇唯沃通讯器材门市、武安市武安镇通讯器材门市国讯通讯器材门市 裁判结果 一、撤销原审判决;
二、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判决主文:驳回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 法律问题 二审撤回起诉 裁判观点 经其他当事人同意,准许撤回起诉。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