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1民初1377号原告:王小娜,女,汉族,1984年1月24日出生,无业,住西安市临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玲,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男,西安赛博睿纳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住西安市高新区。
被告:季志伟,男,汉族,1963年6月7日出生,无业,住西安市碑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四为,上海汇业(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鹏飞,上海汇业(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陕西诚友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草滩生态产业园草滩六路********。
法定代表人:张鹏,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王小娜与被告季志伟、第三人陕西诚友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王小娜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小娜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小娜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王小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