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民初408号 申请人:海拉有限双合股份公司(HELLAGMBH&CO.KGAA)。
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利普斯塔特59552,立克斯贝大街**。
代表人:于尔根·梅耶尔(JürgenMeyer)、丹尼尔·威萨克(DanielWehsarg),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涛,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谅,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丹阳市天平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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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丹阳市丹北镇新桥群楼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郑洁。
被申请人:张**,男,汉族,1977年8月29日生,户籍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常州市新**,现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新**。
被申请人:郑洁,女,汉族,1987年12月14日,户籍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丹阳市,现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新**。
被申请人:杨先华,男,汉族,1981年9月19日生,户籍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海县,现暂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
被申请人:李来排,男,汉族,1966年6月17日生,户籍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苍南县,现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苍南县。
被申请人:赵丹,女,汉族,1974年6月11日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新**。
被申请人:李志群,男,汉族,1972年12月24日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新**。
被申请人:周荣华,女,汉族,1991年11月22日生,户籍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建湖县,现暂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被申请人:刘成臣,男,汉族,1980年9月25日生,户籍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邳州市,现暂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被申请人:涂青华,男,汉族,1974年10月27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海拉有限双合股份公司与丹阳市天平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张**、郑洁、杨先华、李来排、赵丹、李志群、周荣华、李成臣、涂青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海拉有限双合股份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上述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不动产、动产等。
申请人海拉有限双合股份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提供了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为200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海拉有限双合股份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丹阳市天平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张**、郑洁、杨先华、李来排、赵丹、李志群、周荣华、李成臣、涂青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